在离婚案件咨询过程中,常常有当事人会认为,因夫妻一方有过错(如婚外情、家庭暴力)导致夫妻离婚的,在分割共同财产时过错方就应当少分或者不分,从而体现出对过错一方的惩罚。但是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只有在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一方实施家庭暴力的,受害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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