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设立条件包括三个方面:
(一)以独资形式或合资形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外国投资者应具备的条件,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
(二)以合资方式设立投资性公司的,中国投资者应为资信良好,拥有举办投资性公司所必需的经济实力,申请前一年该投资者的资产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三)投资性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三千万美元。
二、设立程序
申请设立投资性公司,投资者应将下列文件经拟设立投资性公司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商务部审查批准。
(一)设立合资的投资性公司投资各方签署的申请报告、合同、章程; 设立独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国投资者签署的外资企业申请表、可行性研究报告、章程;
(二)投资各方的资信证明文件、注册登记证明文件(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外国投资者已投资企业的批准证书(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出具的验资报告(复印件);
(四)依法审计的投资各方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
(五)注册资本缴付和技术转让保证函;
(六)商务部要求的其他文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四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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