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后,分为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
简易程序中,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
普通程序案件应当自受理之日2个月内进行宣判,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如果属于4类案件(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而上诉或抗诉案件应当在2个月内审结;对可能判处死刑或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属于4类案件(交通十分不便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重大犯罪集团、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的,经省一级人民法院决定或批准,可以延长2个月。
但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审理期限重新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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