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新的个人所得税法,将综合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提高到5000元/月(6万元/年)。纳入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是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但是在个人所得税法正式生效之前,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仍为3500元/月,所以截止上个月,也就是2018年9月份工资超过3500元以上的部分仍然需要缴纳个税,那么自本月开始,可以按照新的5000元扣缴标准计算个人所得税。
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5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
1、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 -“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2、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
3、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
4、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5000
5、扣除标准:个税按50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执行遗嘱及管理遗产的直接必要费用按应征税遗产总额的0·5%计算,但最高不能超过五千元。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所规定的第一顺序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二万元;对于代位继承的,可比照第一顺序继承人给予扣除。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护)养的,可按当时年龄距满七十五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继承人中有年龄距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五千元。被继承人遗产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报规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每位继承人可从应纳税遗产总额中扣除一万元;继承人中有丧失劳动能力且由被继承人生前赡(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七十五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继承人中有年龄未满十八岁、且由被继承人生前抚养的,可按其当时年龄距满十八岁的年数,每年加扣三千元。上述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或丧失继承权的,不得给予扣除。被继承人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累计不超过二万元的赠与财产。被继承人拥有所有权,并与其配偶、子女或父母共同居住、不可分割、价值不超过五十万元的住房。价值超过五十万的,只允许扣除五十万元。遗产税的免征额为二十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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