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打借条时故意写错名二、借款用途用于非法途径三、利用歧义,大小写不一致四、以“收”代“借”五、财物不分六、自书借条七、两用借条八、借条不写息借条是凭证,打条收条应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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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建
四川法也律师事务所
楚建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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