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的应税服务,实行增值税退(免)税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提供者是指,提供适用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且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实行增值税一般计税方法的境内单位和个人。属于汇总缴纳增值税的,为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总机构。
第三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适用范围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增值税零税率应税服务的退税率为对应服务提供给境内单位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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