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听到领养孩子,实际上严格从法律上讲是收养,那么收养孩子去哪里收养呢?根据法律规定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包括丧失父母的孤儿;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孤儿的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都可以做为送养人,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订立收养协议的,可以订立收养协议。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在这里,杨丽萍律师建议建立收养关系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建立合法收养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八条
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五条
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社会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六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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