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就是不再拥有参与任何政治活动的权利,甚至不能参与选举和被选举。
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主要是以下四个方面:
1、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2、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3、选举和被选举。
4、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法律依据:
《刑法》
第56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第五十七条 【对死刑、无期徒刑罪犯剥夺政治权利的适应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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