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合同订立以后,因存在某些瑕疵而导致合同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而需要有权追认的人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追认方可生效的合同。注意,这里说的存在某些瑕疵,是不足以导致合同无效的瑕疵,比如无权代理人代理本人签订合同。
对于效力待定合同,善意相对人是可以撤销的。《合同法》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需要注意的是,善意相对人的撤销行为必须发生在权利人追认以前,如果权利人已经追认了,那此时合同就已经生效了,没有合同法54条规定的情形也就不能撤销了。同时,如果相对人并非善意,比如明知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与之订立合同,则没有撤销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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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销合同是针对已经生效的合同而言的,即该合同虽然已经生效,但由于订立时存在某些瑕疵,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其法律效力。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可以撤销。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分类为: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能力范围的行为;2、未经债权人同意的债务转移行为;3、无权代理行为。4、无权处分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均属效力待定的合同,其法定代理人、被代理人、权利人可依法追认,善意的相对人也可依法撤销的。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是“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是“有权”而非“应当”,也就是说,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仲裁的方式。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五种法定情形。如果有前述五种情形之一,当事人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