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照离婚感情破裂的标准,可以用以下证据来证明夫妻双方已经感情破裂:
1、书证,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书面材料。如通讯记录等证据。
2、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3、视听资料,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4、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5、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6、鉴定结论,指鉴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做出的科学判断结论。法院对专门性的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交由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有五种情形可视为感情破裂: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的规定,以下情形也可以认为感情已破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精神病,婚后久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者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8、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9、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以下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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