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情况是技术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根据医务人员的相应职称或相似情况下的一般水平,由于能力不足或经验不足而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失误,导致对病员危害结果的产生。
第二种情况是过于自信的过失
这种过失是指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工作中,虽然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给病员造成危害结果,但是轻信自己的技术、经验或有利的客观条件能够避免或者克服,因而导致了判断上和行为上的失误,致使对病员危害结果发生。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全文》第三十六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全文》第四十九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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