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的主要职责有: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执行股东大会决议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2、决定公司的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4、批准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听取总经理的工作报告并作出决议;6、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方案;8、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部门负责人,并决定其奖惩。
董事会的形成
作为公司董事会,其形成有资格上、数量上和工作安排上的具体要求,也有其具体职责范围:(1)从资格上讲,董事会的各位成员必须是董事。董事是股东在股东大会上选举产生的。所有董事组成一个集体领导班子成为董事会。 (2)从人员数量上说,董事的人数不得少于法定最低限额,因为人数太少,不利于集思广益和充分集中股东意见。(3)从人员分工上,董事会一般设有董事长、副董事长、常务董事。(4)在董事会中,董事长具有最大权限。是董事会的主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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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对公司董事任职的限制也做了具体的规定。有五种情形不能担任董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等。
法定的董事资格如下:首先,公司董事为自然人。其次,特种职业和丧失行为能力的人不能作为董事。 特种职业如国家公务员、公证人、律师和军人等。第三,董事可以是股东,也可以不是股东。
国有企业人员失职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2、主体为特殊主体,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其他主体不构成本罪。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不能成为董事会成员,这点是大家需要了解清楚的问题,在实际中,我们需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来进行处理,才能让有资格的人来担任公司的监事。
公司法对此并未作出限制规定,公司法只是规定了董事、财务负责人等不得兼任监事。如果公司的章程没有明确规定“董事不可以兼任财务负责人”,那么董事就可以兼任财务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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