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婚,是与现役军人形成婚姻关系的婚姻。军婚,受到国家法律重点保护,破坏现役军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应受到刑法的严厉打击。
现役军人是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其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处理。现役军人的婚姻受国家法律的特殊保护,法律对军婚的结婚、离婚等问题均有特别规定。
军婚政审要先由男方写结婚申请,到团级政治处领取相关表格.需要盖章的就是结婚函调证明。还需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还有当事人签字的一些表。由政治处上交到师政治处,师政治处开出男方结婚证明材料。这样就要进行婚检领取结婚证了。现在政审一般并不是部队派人去审查,而是采取信函的形式进行。因此,军人结婚是肯定会调查女方的。
法律依据:
《军队人员婚姻管理若干规定》:
第六条
军队人员的结婚对象,应当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军队人员不得与其结婚:
(一)属于外国公民、无国籍人的;
(二)取得国外永久居留资格、长期居留许可的;
(三)不符合军队人员政治考核规定对配偶的相关政治要求的;
(四)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结婚的其他情形。
军队人员原则上不得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结婚。
第八条
现役军人申请结婚的审批权限,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军士和少校以下军官,由团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批;
(二)中校至大校军官,由军级以上单位政治工作部门审批;
(三)少将军官(不含军委直属的军级单位主要领导)、专业技术少将以上军官,由军委机关部门、战区、军兵种、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政治工作部门审批;
(四)军委直属的军级单位主要领导、中将以上军官,由军委政治工作部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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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为以下材料:1、女方收到婚调孕调函,去单位或居委会开未婚未育证明,盖章,填写部队寄来的政审表,盖章2、带身份证,户口本,各种证明及复印件,领婚检表去指定医院婚检3、拍照,填军婚同意表等,...
1、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七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2、为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现行法律规定,民族自治区可以根据本民族实际情况,对法定婚龄作变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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