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结婚时欠缺的结婚条件不同。可撤销婚姻所欠缺的是婚姻当事人违反“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而无效婚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结婚的禁止性规定,登记结婚时欠缺结婚的实质条件。
(二)时效不同。宣告无效婚姻是绝对无效,只要符合宣告无效婚姻的几种情形即无效,不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例外情形:司法实践中主要包括,因未到法定婚龄而结婚,起诉离婚时双方年龄均已在法定婚龄之内。有禁止结婚亲属关系的已生有子女或不能生育的。这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可撤销的婚姻是相对无效,它有时间限制,因时间的经过而消灭。即,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语音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服务时间: 08:00-23:59)
相关语音问答
因胁迫结婚的违法情形,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但对于仅欠缺形式要件的婚姻登记行为,可以当作行政瑕疵对待,不应判决撤销。
骗婚行为不一定属于可撤销婚姻;登记机关有对结婚登记当事人的申请履行审查及询问当事人结婚意愿的法定职责。当事人在申请结婚登记时,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是“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是“有权”而非“应当”,也就是说,合同撤销权的行使,不一定必须通过诉讼、仲裁的方式。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欺诈、胁迫、乘人之危、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是合同一方当事人可以行使撤销权的五种法定情形。如果有前述五种情形之一,当事人则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撤销合同。
有名合同是指法律上或者经济生活习惯上按其类型已确定了一定名称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 无名合同,也称非典型合同,是法律上未规定专门名称和专门规则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