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一条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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姬志文
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
姬志文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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