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收养关系成立后不得解除收养关系,除非收养人与送养人协议解除以外。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收养孩子,就形成了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婚姻法规定父母有抚养子女的义务,即使夫妻离婚,不直接抚养养子女的一方也有必须支付养子女的抚养费。
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身份关系及其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养父母离婚必然解除。养父母离婚后,养子女无论由养父或养母抚养,仍是养父母双方的养子女。在特殊情况下,如养父母离婚时经生父母及有识别能力的养子女同意,双方自愿达成协议,未成年的养子女一方面可依法解除收养关系,由生父母抚养;另一方面可以变更收养关系,由养父或养母一方收养。但变更或解除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要求,不得侵犯未成年养子女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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