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交税人租借2017年4月30日前获得的不动产,能够挑选简易计税办法;租借2017年5月1日后获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办法。
1、不动产所在地与组织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向组织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交税。
简易计税办法:应交税款=含税出售额÷(1+5%)×5%;
一般计税办法:应交税款=销项税额[含税出售额÷(1+11%)×11%]-进项税额。
2、不动产所在地与组织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
进程一:先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交税款,填写《增值税预交税款表》。
简易计税办法:预交税款=含税出售额÷(1+5%)×5%;
一般计税办法:预交税款=含税出售额÷(1+11%)×3%。
进程二:再向组织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交税。
简易计税办法:预交税款=应交税款,一般不需补交税款,仅填申报表;
一般计税办法:预缴率3%,税率11%,需补(退)税款;
补(退)税款=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预交税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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