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胁迫签订了合同,应该采取正确的方法处理,否则有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当事人被胁迫签订合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在合同被法院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返还必要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因此遭受到的损失。假如当事人没有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只是擅自单方面反悔不履行合同的,仍有可能要承担合同的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买卖合同司法解释》
第二条 当事人签订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备忘录等预约合同,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订立买卖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预约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 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九条 买受人在合理期间内提出异议,出卖人以买受人已经支付价款、确认欠款数额、使用标的物等为由,主张买受人放弃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条 合同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的检验期间、合理期间、两年期间经过后,买受人主张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自愿承担违约责任后,又以上述期间经过为由翻悔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合同法》
第三十二条 【合同成立时间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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