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没有 ;
我国在20世纪40年代曾经开征过遗产税,新中国成立初期,曾经设立过遗产税,但由于条件不具备而没有开征。1993年、1996年、1998年以及2001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都提出我国准备开征遗产税。这项工作已经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计划,有关工作正在进行之中。但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人士透露,由于对居民财产状况了解的有限,遗产税近期内不会开征。
法律依据:
《遗产税草案》
第一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死亡(含宣告死亡)时遗有财产者,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境外的全部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以及外国公民、无国籍人,死亡(含宣告死亡)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遗有财产,应就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遗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征收遗产税。
第二条 本条例规定应征收遗产税的遗产包括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全部财产和死亡前五年内发生的赠与财产。
第三条 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人依照下列顺序确定:(一)有遗嘱执行人的,为遗嘱执行人;(二)无遗嘱执行人的,为继承人及受赠人;(三)无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及受赠人的,为依法选定的遗产管理人。遗产税的纳税义务为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其纳税义务由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履行。
第四条 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依法归国家所有的遗产,免纳遗产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遗产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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