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解赔偿程序 : 公安机关处理交通事故,应当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当事人和有关人员对损害赔偿进行调解。 损害赔偿的调解期限为三十日,公安机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延长十五日。对交通事故致伤的,调解从治疗终结或者定残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致死的,调解从规定的办理丧葬事宜时间结束之日起开始;对交通事故仅造成财产损失的,调解从确定损失之日起开始。
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十七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四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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