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要明确一点的是,民政部门是没有权利宣布婚姻无效。
我国现行《婚姻法》并没有直接规定无效婚姻的宣告程序。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有以下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自始无效,是指无效或者可撤销婚姻在依法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时,才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无效婚姻虽然是“自始无效”,但并非“当然无效”,一定的宣告程序是必须的。
关于婚姻无效的宣告由谁进行,有的文献说既可以由法院进行,又可以由民政机关进行。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但是,该条例已经废止,取而代之的是《婚姻登记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收到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撤销婚姻的判决书副本后,应当将该判决书副本收入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该条例没有赋予民政机关有宣告婚姻无效的任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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