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是突发事件,抢救受伤者刻不容缓,在抢救中所需的医疗费应当及时到位,不可能等到责任认定后或结案后再支付。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13条规定: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害需要抢救治疗的,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及其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应当预付医疗费,也可以由公安机关指定的一方预付,结案后按照交通事故责任承担。交通事故责任者拒绝预付或者暂时无法预付的,公安机关可以暂时扣留交通事故车辆。根据以上规定,交警部门要求你预付医疗费用,这是正确的。对所预付的医疗费和其他损失,在结案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交通事故责任的有无、主次和大小分别承担,多退少补。如果经交警部门认定,这起交通事故确实是由于被害者的违章行为造成的,而你没有任何违章行为,那么你就不负交通事故责任,所预付的医疗费待结案后应由被害者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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