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当事人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市、区主管机关申请调解,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已审结的房地产纠纷,涉及离婚、收养、监护、继承、赠与的房地产纠纷,涉及落实政策问题的房地产纠纷,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房地产行政争议,经过公证机关公证后发生的房地产纠纷,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内部的公房纠纷等情况不能采用仲裁方式解决。
除上述情况外,租赁双方当事人可依约定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具有终局性,仲裁决定生效后,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目前,深圳仲裁委员会与市房屋租赁行业协会合作开通的房屋租赁纠纷“仲裁快速通道”:房屋租赁纠纷案件,如无评估、鉴定等特别情况,适用简易程序的,在组庭后一个月内结案;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在组庭后二个月内结案;涉外案件在组庭后三个月内结案。
法律依据:
《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 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或者扩建发生的费用,由承租人负担。出租人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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