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内部承包是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出现的一个新名词。企业内部 承包合同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合同类型,它以完善企业承包经营制为前提,把竞争机制引进企业内部,以合同形式明确企业与承包者的责、权、利关系,从而达到深化企业改革,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目的。 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不是一个法律术语,在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
但是法律是允许签订建筑行业内部承包合同的,与挂靠不同,只要符合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要件,那么内部承包合同就是有效的。
建筑企业相比于一般的企业有一定的特殊性,这是由于建筑企业产品的特点所决定的,和其他工业产品相比,建筑产品体积大、复杂多样,价值巨大,更重要的是,建筑产品关系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国家对建筑产品的质量及安全极为重视,有专门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结合建筑企业的特殊性与内部承包合同的一般特征,我们可以将建筑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定义为:建筑企业与其内部职能部门或分支机构或职工个人签订承包协议,将以企业名义承接的工程项目交由承包人组织施工,建筑企业对财务、工程质量、技术等方面加以管理、监督,承包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向建筑企业缴纳一定管理费的经营合同。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合同法》第四十四条
《建筑法》第二十六条
《建筑法》第二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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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在建筑工程领域只有总承包、分包、转包这样的法律概念,法律概念里没有建设工程外包这一个概念,所以很难评价外包是一种什么情形下的法律行为,很难评价是否合法,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对于这类合同的效力主要从合同签订的程序和承承包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来判断。承包人将承包的工程全部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的合同是无效的。
首先,可以采用内部承包方式。被挂靠企业防范法律风险的根本之策就是不采取挂靠方式承包建设工程,其次,可以采用材料委托采购与劳务分包相结合的方式。最后,要严格控制合同履行过程中的风险。
首先,协商是解决外资合作双方争议的最佳途径,既能够有效解决问题,也不伤和气,适当情况下,要求地方政府的调停也是一个有效的途径。提交仲裁,这也许是解决各方之间矛盾的最佳选择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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