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父母和继父母都可以作为继子女的监护人。
《民法总则》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有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是民政部门同意。
由于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同于一般的收养情况,双方实际上已经共同生活。因此,收养法除了规定“继父或者是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外,对继父母收养继子女几乎没有规定任何条件限制,被收养的继子女既不受“不满14周岁”的限制,也不受“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法抚养”这一规定的限制,所以说,除了生父母外,继父母也可以作为监护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
《民法总则》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十八条 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语音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服务时间: 08:00-23:59)
相关语音问答
子女监护人变更协议书
免费查看子女监护权协议
免费查看子女监护权委托书
免费查看子女监护人变更协议怎么写
免费查看子女是老人的监护人证明如何写
免费查看子女是老人的监护人证明怎么写
免费查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