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士官按照下列规定享受探亲假:
(一)未婚士官(离异、丧偶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的,一级士官任期内享受两次探望父母假,每次假期20天;二级以上士官每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30天;已婚士官与父母不在一地生活(含配偶为独生子女且与岳父母、公婆不在一地生活)的,每两年享受一次探望父母假,假期20天;
(二)已婚士官与配偶不在一地生活的,每年享受一次探望配偶假,假期40天;
二、高级士官每年享受一次休假,五级士官假期20天,六级士官假期30天。
三、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在执行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假期的基础上,每次假期再增加10天
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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