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事诉讼法关于排除合理怀疑证明的理解 。排除合理怀疑重在排除“合理”的怀疑,强调怀疑的合理性 所谓排除合理标准,是宏观上从一般生活经验上对证据进行谨慎认真的认定。
排除合理怀疑是要排除有正当理由的怀疑,并不是随意臆想的怀疑,合理怀疑应当是法官或者人民陪审员根据理性对案内证据情况经过仔细思考后产生的怀疑。
排除合理怀疑是要求司法审判者针对案件事实形成内心确认 “排除合理怀疑”无可厚非的是具有经验主义因素的,法官在进行事实认定的时候往往带着自我的主观认定在其中,有些类似于判例法系国家的审判方式,我们在对合理怀疑进行分析和排除的时候,需要联系到普通法系国家的“内心确认”标准,形成一种在道德层面上的“确认”。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406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人民法院提出抗诉:(1)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的;(2)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4)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提出抗诉的,由控告申诉部门报请检察长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2、《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一)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二)据以定罪量刑的证据不确实、不充分、依法应当予以排除,或者证明案件事实的主要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三)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四)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四十九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侦查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场所或者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
第二百五十一条
辨认时,应当将辨认对象混杂在特征相类似的其他对象中,不得给辨认人任何暗示。辨认犯罪嫌疑人时,被辨认的人数不得少于七人;对犯罪嫌疑人照片进行辨认的,不得少于十人的照片;辨认物品时,混杂的同类物品不得少于五件。对场所、尸体等特定辨认对象进行辨认,或者辨认人能够准确描述物品独有特征的,陪衬物不受数量的限制。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二百五十七条 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时候,检察人员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对与犯罪有关的物品、文件、尸体或场所进行辨认;也可以让被害人、证人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或者让犯罪嫌疑人对其他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辨认,应当经检察长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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