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件第三人,是指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因而参加到原、被告已经开始的劳动争议诉讼中来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22条规定:“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仲裁委员会通知参加仲裁。”
确定第三人资格,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的时间,必须是在他人之间的仲裁或诉讼活动已经开始,但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尚未作出最终的裁决或裁判的;
(二)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的依据,必须是与本案的处理结果与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三)参加劳动争议仲裁或诉讼活动的目的,必须是为了维护自己合法的劳动权益,并且以自己的名义参加仲裁或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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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程序如下: 一、申请调解。 二、受理调解申请。 三、开展调解。 四、调解协议的仲裁审查确认。 五、告知申请仲裁的权利。当事人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1、劳动争议调解。指企业调解委员会对企业劳动争议所做的调解活动。2、仲裁。3、诉讼。劳动争议诉讼是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以劳动法规为依据,按照劳动争议案件进行审理的活动。
劳动争议的解决途径有以下几种:第一、协商。第二、调解。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本单位的劳动争议。第三、仲裁。申请仲裁是提起诉讼的前置程序;四、诉讼。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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