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首饰和彩礼金应区别对待。双方在交往过程中男方将首饰无偿赠与女方,并没有附带任何条件和目的,符合一般赠与合同的法定要件,男方无权要求返还;对于彩礼金,因男方在赠与女方时,是以双方结婚并共同生活为条件和目的。而离婚是因双方感情破裂等原因造成的,原因不在于男方。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从中不难看出,赠与合同一般具有双方性、诺成性和无偿性三种性质:双方性要求赠与合同须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如果赠与人有赠与的表示,但受赠人并没有接受的意思,则合同仍不能成立,故与馈赠这种单方行为不同;诺成性规定赠与合同在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告成立,不必等待交付赠与物,即为诺成行为;无偿性规定原则上受赠人并不因赠与合同而承担义务,故为单务合同。
彩礼的赠与不同于一般的赠与,给付彩礼是附加了一定的条件,即以将来缔结婚姻作为给付彩礼的附加条件。将婚姻缔结作为赠与彩礼行为生效的附加条件符合民法的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当事人自愿赠与彩礼的行为也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把结婚作为赠与彩礼行为生效的附加条件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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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彩礼返还的条件包括:1、未共同生活;2、因支付彩礼钱导致男方生活困难。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并不是日常用语中的生活困难。
彩礼的返还是以离婚为前提的,若离婚时符合法律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情形,不管过多久都是要返还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当事人请求返还彩...
彩礼原则上不退还,满足法定条件的,可以退还。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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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习俗给付彩礼的,有三种情形可以请求返还: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是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第二和第三两项,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