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罪量刑如下:
1、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2、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来定罪处罚。
3、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的规定,法院对非法拘禁罪定罪量刑时,应该注意以下三方面:
1、构成非法拘禁罪的,可以根据不同案件具体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非法拘禁人数、次数、拘禁时间、致人伤亡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3、确定基准刑后,根据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自首、坦白、获得被害人谅解等依法可以或应当从宽处罚的情节,来确定最终判处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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