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损失费”、“分手费”并非法律用语,目前我国法律也没有相关规定。那么该如何看待这些索要的“青春损失费”的说法呢?
其一,从法律层面来说,男女恋爱是双方自愿的行为,双方恋爱后发展到同居生活,也是双方自愿的,由于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双方可以自愿同居,也可以选择分手。
其二,从社会风俗习惯来说,双方分手,一方自愿给予另外一方一定的经济补偿,也是可以的,但给予的一方必须是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
其三,男女双方之间是一种非法同居关系,不是婚姻家庭关系,法律不保护非法同居关系,只有以婚姻家庭关系作为社会基本关系的才受法律调整,青春损失费不属于民事侵权中的精神损失,法院一般不会支持。
法律依据:
《精神赔偿解释》
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二)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三)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侵害他人隐私或者其他人格利益,受害人以侵权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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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生活中,“青春损失费”的纠纷在男女双方解除同居关系时经常发生。然而,“青春损失费”只是通俗的说法,并非一个法律概念。由于同居关系不是法律保护的关系,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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