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是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我国自古以来婚姻的缔结,就有男方在婚姻约定初步达成时向女方赠送聘金、聘礼的习俗,这种聘金、聘礼俗称“彩礼”。这种婚姻形式直到中华民国都有延续。有些地方习俗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
处理原则
索要彩礼钱、首饰钱等,就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是返还彩礼的一个条件。
“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据此,“生活困难”应当是指绝对困难,而不是相对困难。是因为给付彩礼后,造成其生活靠自己的力量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而不是与给付彩礼之前相比,财产受到损失,相对于原来的生活条件比较困难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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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的返还是以离婚为前提的,若离婚时符合法律规定的返还彩礼的情形,不管过多久都是要返还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当事人请求返还彩...
这个没有明确标准,司法解释只是规定,婚后共同生活一段时间情况下,离婚不用退还彩礼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
彩礼原则上不退还,满足法定条件的,可以退还。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等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如果双方结婚的时间较短,彩礼的数量有相对来说较大,如果具备判决离婚的条件,面对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的要求,法院会判决女方返还一部分。返还的具体比例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由承办法官掌握。
如果符合以下情形的,在离婚时则需退还彩礼钱:1、只是订婚的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彩礼必须退还;2、双方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还未共同生活的,一方要求退还彩礼钱的,必须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