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合伙企业事务执行人的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5)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6)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7)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8)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法律依据: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
《合伙企业法》第六十九条
《合伙企业法》第七十条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语音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相关语音问答
特殊的普通合伙协议范本
免费查看合同有特殊约定吗
免费查看特殊教育企业竞业限制协议
免费查看仓储合同的特殊特征有哪些
免费查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合伙协议
免费查看特殊作业机器人制造有限公司规章制度
免费查看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