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迟延履行利息适用的提出
由谁申请或需不需要申请等问题,应根据执行依据不同和申请人的主观意愿区别对待,法院执行机构持当事人申请与依职权采取相结合原则,以促进被执行人及时履行给付义务。因为《民诉法》第十三条规定,案件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迟延履行利息接受者是执行案件的申请人,申请人可以主张,也可以放弃,所以区分情形处理。
二、迟延履行利息适用的审查
不按期履行原因划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情形,我认为:按履行能力可以划分客观上不能履行与主观上不能履行。
三、迟延履行利息清偿的顺序
执行款不足以偿付全部债务的,申请人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如何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等问题的批复》规定,法院应当根据并还原则按比例清偿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与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除非当事人在执行和解中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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