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后一方反悔的能不能要求对方返还财物
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对于因婚约引起的财产纠纷,应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妥善处理:
(1)对于借订立婚约而进行买卖婚姻的行为,所收受的财物为非法所得,交付财物的一方,财物实质上是其进行非法活动的工具,原则上应该依法收缴。
(2)对于以订婚为名义进行财产诈骗的,不论由哪方提出解除婚约,都应将诈骗所得财产全部退还给受害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以恋爱、订婚为名,以赠送财物为手段,玩弄异性的人,其交付给对方的财物,是为了达到非法的目的而自愿交付的,不能按赠与对待,无论哪方提出解除婚约,均不退还。
(4)对于一般借婚约所取得的财产,无论是索取财物的一方或者给与财物的一方提出解除婚约的,都应当酌情返还原物或折价返还。
(5)对于一方以结婚为目的而作出的赠与对方贵重物品的行为,由于赠与行为是为了结婚的目的而作出的,应视为附条件的赠与。如果一方退婚,所附条件不成立,赠与行为也当然停止生效。因此,受赠与一方在退婚时负有返还所收受贵重财物的义务。如果受赠人拒不返还而继续占有,构成民法上的不当得利。
法律依据:
《婚姻法解释(二〉》
第10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忖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还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
第一百七十二条 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者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致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的,公安派出所应当对保管《居民户口簿》的一方进行说服教育;教育无效的,书面告知其相关户口政策;告知5个工作日后仍不提交《居民户口簿》的,公安派出所可以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告知书》,按照下列情形办理:
(一)因家庭矛盾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办理申领《居民身份证》的,予以受理其《居民身份证》的申、换、补领手续;
(二)因离婚需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迁移、分户等户口变动手续的,由申请人提交离婚证书(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等材料,公安派出所予以受理其户口变动手续;
(三)因家庭矛盾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办理结婚登记、购房、诉讼等其他社会活动的,公安派出所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内容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福建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版权声明:华律网对语音解答模式享有独家版权,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
相关语音问答
快速咨询在线专业律师
3分钟快速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