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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凭借条是否可以认定借贷关系

2018-07-19债权债务收听量1895举报

语音内容:

此纠纷涉及民间借贷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和证据认定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可见,自然人借款合同属于实践合同,不仅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还要有出借人交付借款的行为,才能正式生效。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出借人对双方之间存在意思表示以及出借人已向借款人交付借款承担举证责任,借款人则对于其已履行还款义务承担举证责任。在证据认定上,通常对于小额借款,如果当事人主张是现金交付,虽然只提供借条一个证据,但出借人作出合理解释,考虑交易习惯等,一般可视为其已完成了举证责任,可以认定交付借款事实存在,借款合同生效。而对大额借款,出借人主张是现金交付,如其仅提供借据而未提供其他付款凭证,债务人对款项交付提出合理异议的,则要结合现金交付的金额大小、出借人的支付能力、交易习惯以及借贷双方的人际关系等因素,并结合其他证据,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73条第1款规定:“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最终判断借款情况的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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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王超

王超

浙江星耀律师事务所

王超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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