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根据我国民政部颁发的《华侨同国内公民、港澳同胞同内地公民之间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办理。 规定指出,华侨同国内公民之间结婚,双方自愿离婚和复婚,凡是要求在国内办理手续的,男女双方必须共同到国内一方户口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持有下述证件: 国内公民必须持的证件: 1.本人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口证明。 2.所在工作单位或市、镇街道办事处、农村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本人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和婚姻状况证明。
华侨必须持的证件:
1.我驻华侨居住国使、领馆颁发的本人护照。
2.经我驻华侨居住国使、领馆认证的居住国公民机关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或我驻华侨居住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证明。
申请结婚登记的华侨,还须持在国外从事的职业或者可靠经济来源的证明。婚姻机关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婚前检查证明。如果是离过婚的,还须持有离婚证件;丧偶的,须持有配偶的死亡证件;有过同居关系的,须持有脱离同居关系的协议书。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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