感情确已破裂是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根据我国婚姻法第25条的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这是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也是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纠纷时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婚姻关系的基本要素是夫妻感情,有无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能否持续存在的前提。为正确适用婚姻法,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员会在1953年3月13日发布的《有关婚姻问题的若干解答》中指出:"人民法院对于一方坚决要求离婚,如经调解无效而又确实不能维持夫妻关系的,应准予离婚。如经调解无效,但事实证明他们双方并非到确实不能维续同居的程度,也可以不批准离婚。"这一解答将"不能维持夫妻关系"作为准予离婚的标准。196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几个问题的意见》中,进一步提出对那些感情已完全破裂,确实不可能和好的,法院应坚持做好坚持不离一方的思想工作,判决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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