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法》于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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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时用破产财产清偿债务,破产财产清偿的先后顺序是:1. 破产费用。2. 共益债务。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
公司破产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所欠债务: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
签订房屋产权调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的支付房屋请求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银行抵押权以及经预告登记的预售商品房购房人请求权;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预售商品房消费购房人请求权。
破产清偿顺序,是指法律规定的对不同性质破产债权在分配时的先后次序。股份公司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由清算组织提出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并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后执行。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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