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责任主体主要有学校和小孩同学的监护人两方。学校的责任如何需要考虑你小孩的年龄等因素。学校未尽到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小孩同学本应承担责任,但是由于他应该尚未成年,所以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如果监护人已经尽到了监护责任,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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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秀亮
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
朱秀亮律师,专职律师,擅长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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