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移送审查起诉。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因此,公安机关在对案件经过一系列的侦查活动后,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清楚,证据已经确定、充分,依照法律规定能够认定嫌疑人确有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决定将案件终止侦查,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公安机关对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已经侦查终结的案件,必须做到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达到起诉的基本要求,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2.撤销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并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所谓“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是指经侦查查明的事实不是犯罪的事实;或者虽有犯罪事实而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或者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即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经特赦令免除的;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犯罪嫌疑人死亡的;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的。
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一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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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案件的侦查要领有:认真仔细的勘察现场;深入细致的访问事主、群众;迅速采取紧急措施;准确判定侦查方向;及时确定侦查范;快速发现犯罪嫌疑人。
刑事案件的侦查一般要两个月,但是很多的刑事案件是比较复杂的,若是公安机关在侦查期间,没有拘留或者是逮捕任何的犯罪主体,侦查是不会受到期限的限制。但是将其逮捕之后,就需要在一个月左右结束侦查。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补充侦查的期限一般为一个月,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补充侦查在程序上有两种,即审查起诉阶段的补充侦查和法庭审理阶段的补充侦查。
报案后,先由公安机关进行审查,再决定是否立案。一般情况下,在七天以内决定是否立案。公安机关接到犯罪线索,需先审查,再决定是否立案。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不同,有不同的规定。
刑侦一般办理危害公共安全如放火罪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案件如故意杀人等,侵犯财产案件如抢劫罪等。经侦主要办理与经济有关的案件:如扰乱市场秩序罪、危害税收征管罪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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