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申请宅基地,由乡(镇)、村受理审查,对符合申请条件且经公示无异议的,按照程序上报,由县(市)人民政府进行批准。《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规定:规范农村宅基地申请报批程序。农村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宅基地的,应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报经乡(镇)审核后,报县(市)审批。经依法批准的宅基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小组应及时将审批结果张榜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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