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时,债务人有关人员负有多项义务:1.妥善保管并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需如实向管理人交接,不得隐匿、销毁或拒不移交,确保破产程序顺利进行。2.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询问:应准时参加会议,就债权债务等相关情况真实作答,协助债权人了解破产情况,保障债权人知情权。3.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防止债务人有关人员擅自离开,影响破产程序推进,以便随时接受询问、配合工作。4.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避免其利用原企业资源谋取私利,损害债权人利益,维护破产程序公正性与有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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