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不一定必须回登记地办理。如果是协议离婚,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所以可以在双方任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并非局限于登记地。若是诉讼离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即一般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不必回到登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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