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结婚不存在“离婚”问题。1.若双方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以夫妻名义同居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双方可协商解除关系,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协商一致签订协议,协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诉。2.1994年2月1日之后,双方未登记结婚,按同居关系处理。同居期间财产能证明各自所有的归各自,不能证明的按共有财产处理,可协商分割,协商不成由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等原则判决。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可协商,协商不成,法院按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则判决,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3.对于同居期间产生的债务,用于共同生活的按共同债务处理,由双方共同承担;仅一方使用的,由使用方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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