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行政复核后仍能进行行政复议。行政复核与行政复议是不同的救济程序。行政复核是行政机关内部的一种自纠机制。而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法定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只要符合行政复议的受理条件,如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等,即使已经经过行政复核,当事人仍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例如,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先进行了行政复核,若当事人对复核结果仍不满意,在规定时间内仍可向更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所以行政复核后通常不影响行政复议的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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