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贷款罪,准确表述应为非法发放贷款罪。认定如下:1. 主体资格:犯罪主体为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非金融机构人员不构成本罪。2. 行为特征:违反国家规定,未经批准擅自发放贷款,或超越批准范围发放贷款。3. 造成后果: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重大损失的认定,需综合考虑贷款无法收回的数额、造成金融机构资金紧张等情况。4. 主观过错:主观上通常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反规定仍发放贷款。《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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