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这是减刑的基础条件。《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可以减刑。2. 有立功表现。如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有这些立功行为的,可获减刑。3. 有重大立功表现。像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服刑人员需积极表现,争取符合上述条件以获得减刑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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