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以犯罪行为地管辖为主。犯罪行为地包括犯罪行为实施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2. 犯罪行为实施地,比如合同签订地等,若在此地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签订合同等诈骗行为,该地有管辖权。3. 犯罪结果发生地,像被害人因合同诈骗遭受财产损失的地方等,也可作为管辖地。4. 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在某些情况下也有管辖权。比如犯罪嫌疑人在居住地长期从事与合同诈骗相关活动,便于侦查、起诉、审判等工作开展时,居住地公安机关可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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