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嘱可采用自书、代书、打印、录音录像、口头、公证等形式。不同形式手续有别:1.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2.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3.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4. 录音录像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5.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6.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见证人需符合法律规定,不能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对遗嘱形式及要求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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